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

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外牆、屋頂、陽台出租出租收取租金收入,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。

中央社更新日期:2009/09/02 08:56



(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902 08:55:35)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:大樓(廈)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,將大樓(廈)之外牆、屋頂、陽台出租,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,係屬大樓(廈)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,大樓(廈)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。



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網站(http://www.ntact.gov.tw)提供網頁電話免費服務,請多加利用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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